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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司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328號聲 請 人 甲○○

4上列當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等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惟聲請人同時聲請選派清算人,合計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裁判案由:改選清算人
裁判日期:2008-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