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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建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0號原 告 永嘉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宗輝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唐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叁萬零伍

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壹萬叁仟貳佰陸拾陸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裁判案由:給付保留款
裁判日期:2008-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