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宇塑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債權人名冊(註明名稱、地址、電話、債權類別、金額、有無擔保、到期日等)。
二、公司最近一年度依公司法第228 條規定所編造之表冊。
三、陳報聲請人公司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
四、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0 元。(聲請人之實收資本額為502,682,040 元,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502,682,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 元。)
五、按陳報之債權人人數另補正聲請狀繕本及所附證明文件數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