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字第2號聲 請 人 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李逸文 律師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僅繳納部分聲請費,且未提出依公司法第228 條規定應編造之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查本件聲請人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拾柒億柒仟伍佰貳拾玖萬壹仟玖佰元,應徵重整聲請費新台幣伍仟元,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尚應繳納新臺幣叁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七日內補繳併提出依公司法第228 條規定應編造之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逾期未繳或未提出,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