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消債更字第 8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44號債 務 人 甲○○

2樓代 理 人 林契名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情形及收入情形(包含時薪、每天工作時

數、每月工作天數、工作地點或雇主),並提出薪資證明、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民國97年度全部所得扣繳憑單。

若領取薪資方式為收受現金,則債務人應提出雇主簽名與蓋章之切結書(應含公司名稱及地址、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債務人之職稱及每月薪資數額)。

⒉債務人稱困業務量減縮致遭資遣乙節,請說明遭資遣之時間?

雇主為何人?是否領取資遣費?計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領取資遣費,請說明其原因。

⒊據實說明依法應扶養債務人之扶養義務人(即債務人之子女)

共有幾人?其現職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狀況為何?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之金額為何?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與證明。並提出渠等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相關證明文件。

⒋提出債務人每月領取殘障津貼新臺幣(下同)2,000 元之證明

文件。並說明是否另申請或已領有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仍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債務人與何人共同居住?

如何分攤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並提出97年1 月迄今之水、電、瓦斯、電話、健保費等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聲請)。

⒍說明債務人每月支出交通費3,000 元之必要性及計算方式(例

如:債務人住所與工作地點之距離、主要使用交通工具之耗油量等)。

⒎說明債務人每月醫藥費800 元之支出明細及各細項金額?債務

人因何疾病而支出醫療費?有無持續治療之必要?並提出醫生診斷證明書。

⒏說明債務人每月雜支2,000元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⒐說明債務人與其債務人謝文玉間之借貸契約係於何時成立?謝

文玉之聯絡電話,並提出該借貸契約書及借款交付證明文件、謝文玉之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另應提供謝文玉之聯絡方式。

⒑提出債務人自95年11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

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09-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