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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消債更字第 9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53號債 務 人 金大雄即金中雄代 理 人 朱立鈴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同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金大雄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附表:

⒈債務人於聲請狀記載住所地於臺北市○○區○○街○○號(即戶

籍地),惟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水、電、瓦斯、電話費收據所載地址均為臺北縣○○市○○路○ 段○○○ 號3 樓,請說明債務人之住所地究為何處?其戶籍地與住所地不一致之原因。

⒉更正債權人清冊(原清冊誤列債權人遠東銀行及其債權餘額)。

⒊以明細表方式,按時間先後順序,詳列債務人自收受本裁定之

翌日起30日內,每日駕駛計程車之營業時間、月收入、月成本、月淨利為何。

⒋債務人稱其自祺豐實業有限公司領取薪資方式為收受現金,請

提出雇主簽名與蓋章之切結書(應含公司名稱及地址、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債務人之職稱及每月薪資數額)。

⒌查債務人所承租房屋之出租人為債務人之配偶闕淑滿之母,請提出債務人實際支出房租之證明,並陳明所承租房屋之坪數。

⒍說明每月電話費用高達新臺幣(下同)1,481 元之必要性。⒎依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其於97年12月

22日自臺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退保後,即未再加保,請說明債務人自97年12月迄今是否仍按月給付勞保費?每月若干?並提出95年12月迄今之勞保費繳費明細(請向繳款單位申請)。

⒏依債務人提出之勞工保險局97年4 月21日核定通知書說明第4

點所示,債務人及其眷屬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業經補助,請說明共補助若干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⒐說明債務人之配偶闕淑滿既有工作及固定收入,債務人有何每月支出其配偶扶養費5,157 元之必要性。

⒑說明闕淑滿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關於

台灣可億隆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之原因,並提出其97年度全部所得扣繳憑單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⒒說明應受扶養人闕慧欣、闕敬恒每月扶養費用各6,689 元、6,

275 元之計算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提出渠等民國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⒓說明債務人之父闕由清每月扶養費用24,000元之計算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⒔說明闕由清是否領有老人年金、殘障補助?每月各若干元?並

提出其在郵局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⒕說明闕由清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多筆營利所

得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須受扶養之情事。

⒖說明債務人之母金玉女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

其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7年度全部所得扣繳憑單及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09-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