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62號債 務 人 丁○○代 理 人 廖于清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附表:
一、陳明民間債權人乙○○、丙○○、甲○○與債務人之關係及聯絡方式(應含住家電話、行動電話及地址),並提出借貸契約書、借款交付證明文件、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切結書(應含身分證字號、本人之簽名與蓋章),再說明借款使用流向、有無提供擔保及現存實際債權數額為何。
二、說明債務人何以未居住於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2 段90巷19號2樓?有何另行租屋居住之必要性?
三、提出債務人之配偶章加友、長子章耿豪之民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1 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說明債務人除長子章耿豪外,是否尚有其他子女?如有,該其他子女是否給付扶養費予債務人?
五、說明債務人之配偶章加友、長子章耿豪是否領有殘障補助?如有,請提出殘障補助核准函及實際領取補助之證明文件。
六、說明聲請狀之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表中所載膳食費每月5,500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單據。
七、提出債務人支出每月安養費14,675元、每月醫療費13,427元、每月住院費15,000元之繳費收據影本。
八、說明債務人目前清償各債權人之情形,並提出繳款明細、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