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13號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㈠本件非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0,024 元,應徵非訟事件費
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
㈡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聲請人應於聲請狀簽名,限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
㈢依破產法第7條規定,聲請人應於5日內補正:
⒈財產狀況說明書。
⒉債權人清冊(除載明名稱、地址外,應另載明電話)、債務人清冊(均應載明名稱、地址及電話)。
⒊履行所提清償辦法之擔保。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