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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18號聲 請 人 耀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㈠按破產程序和解及破產之聲請,為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

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徵收費用。查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非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非訟標的金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本件非訟標的金額,並按非訟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

㈡依破產法第7 條規定,聲請人應於5 日內補正:

⒈財產狀況說明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①有無現金或存款,其金額、保管人及銀行帳戶(存摺證明)。

②有無應收款項,如有並制作附表。

③有無持有股票,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

④有無不動產,如有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⒉債權人清冊(除載明債權額、名稱、地址外,應另載明電話)、債務人清冊(均應載明名稱、地址及電話)。

⒊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履行所提清償辦法之擔保(例如人

之擔保之書面保證契約或物之擔保之設定擔保物權之書面契約)。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裁判案由:破產程序和解
裁判日期:2008-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