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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20號聲 請 人 呂正樂會計師即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人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破產人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對於上開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理 由

一、按破產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分配之財產時,破產管理人經法院之許可,應為追加分配,破產法第147 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 條第2 項、第3 項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已收取變價完成,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21日裁定認可分配表,惟於分配表公告後,破財財團因收取財政部國稅局中壢稽徵所退稅款10萬429 元、3617元,及收取銀行利息5788元,而增加10萬9834元,爰向本院聲請許可追加分配,及認可並公告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等語。

三、經核,破產財團於本院102 年2 月21日裁定認可並公告分配表後,復有可分配之財產10萬9834元,依前開破產法規定之說明,自應許可追加分配。又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所載之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均於法相合,應予認可。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上開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13-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