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24號聲請人 即破產管理人 李鳳翱律師上列聲請人就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破產管理人李鳳翱律師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按破產程序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 條第1 至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破產人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該破產人之破產財團所屬資產均已完成變價,相關債權並已完成收取,經扣繳破產財團費用後,於民國106年7 月14日作成分配表如附件所示。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認可並公告,俾憑正式辦理分配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破產法第139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分配表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