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24號聲請人 即破產管理人 李鳳翱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聲請認可追加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破產管理人李鳳翱律師製作如附件所示之追加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按破產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分配之財產時,破產管理人經法院之許可,應為追加分配;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47 條本文、第139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前已依本院民國106 年11月22日裁定認可並公告之最後分配表分配完畢,然嗣聲請人復發現有105 、106 年利息所得扣繳退還稅款新臺幣(下同)1 萬3,204 元、1 萬6,428元及破產專戶孳息24元、791 元,計3 萬0,447 元可供追加分配,並將全額分配予債權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為此,爰依破產法第147 條規定,聲請許可追加分配如附件追加分配表所示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予許可,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如附件所示之追加分配表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