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更一字第6號聲 請 人 顧定軒律師(即蔡謝淑芳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蔡謝淑芳(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破產宣告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蔡謝淑芳破產管理人顧定軒律師之報酬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又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第95條第1 項第3 款、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任破產人蔡謝淑芳之破產管理人,依破產程序進行,即將進入分配階段,茲為製作債權分配表,爰聲請裁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本件經破產管理人依破產程序進行,破產人可得分配之資產包括新臺幣(下同)18萬元、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510 股、機車2 部(車牌號碼為000-000 號、DMN-318號)、郵局存款、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而本件合法申報之債權人數則達10名,業經破產管理人陳報在卷。
爰審酌本件破產人之資產種類、債權人人數、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管理事務之難易、任職期間長短及其所陳報之工作內容及時數,再參諸臺北律師公會會員收受酬金辦法,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新臺幣4 萬5 千元為適當,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