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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簡上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188號上 訴 人 甲○○兩造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第二項訴訟標的係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之訴,應認係屬因財產權涉訟,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拾柒萬貳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合計本件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萬肆仟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以適用法律顯有錯誤為理由,始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並經本院許可後方得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游子毅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09-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