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46號上 訴 人 海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劉紀翔律師 之4被上訴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 李幸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數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瑩 法 官 洪舜帆法 官 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鳳嬌裁判案由:確認租金數額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