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98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給付讓渡金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7年4 月11日本院內湖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叁佰元,惟上訴人即原告僅繳叁仟叁佰壹拾元,尚應補繳玖佰玖拾元。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