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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1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20號聲 請 人 甲0000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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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法定代理人 Lijim Lau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相 對 人 日商株式會社日建設計(Nikken Sekkei Ltd.)法定代理人 楊逸詠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訴字第765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擔保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就其依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七六五號民事裁定主文所命供訴訟費用之擔保金新臺幣玖萬叁仟壹佰肆拾捌元,得提存同面額之美商花旗銀行臺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 由

一、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認為面額新臺幣(以下同)9 萬3,148 元之美商花旗銀行臺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與本院命聲請人供訴訟費用之擔保金9 萬3,148 元相當。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裁判日期:2008-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