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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12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59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請求領取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施工造成坐落臺北縣○○鎮○○路○○○ 巷29至35號地下1 樓受損,經鑑定後其賠償金額不能為全部受取權人接受而拒絕受領,相對人乃於民國94年4 月25日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281 號提存事件提存新臺幣233,661元在案。茲聲請人為提存物受取人名冊序號49號之受取權人,未免本案延宕多時而權益受損,願同意接受相對人之提存之賠償,故聲請裁定准許領取提存物。

二、按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應向提存所辦理,並由提存所主任依法審核准駁,倘對提存所之處分不服,亦應循異議及抗告之程序救濟,此觀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1條、提存法第24條、第25條之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未循前揭程序,逕向本院訴訟法院聲請受取提存物,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裁判案由:領取提存物
裁判日期:2008-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