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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5號聲 請 人 乙○○

號相 對 人 甲○○

號地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占有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7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536號判決確定,其第1、2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阮弘毅附表:97年度聲字第35號┌───┬──────┬────────┬───────┐│審 級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裁判費 │ 9,360元 │ 由聲請人繳納 ││ ├──────┼────────┼───────┤│ 一 │不動產鑑定費│ 28,000元 │ 由聲請人繳納 ││ ├──────┼────────┼───────┤│ │ 地政規費 │ 4,600元 │ 由聲請人繳納 ││ │ (測量費) │ │ │├───┴──────┼────────┴───────┤│ 合 計 │ 41,960元 │├──────────┴────────────────┤│第一審訴訟費用41,96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第二審訴訟費用14,040元,係相對人繳納並由相對人負擔。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8-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