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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號原 告 丙○○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拆除違章建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5 萬2,

912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3,9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玉雙附表:

┌─────────┬───────┬────────┬─────────┐│ 地 號 │ 土地公告現值 │被告所有違建占用│ 訴訟標的價額 ││(均為臺北縣大八里│(元/ 平方公尺)│該筆土地之面積 │ (元) ││坌段渡船頭小段) │ │ (平方公尺) │ │├─────────┼───────┼────────┼─────────┤│ 176 │ 27000 │ 67 │27000X67=0000000 │├─────────┼───────┼────────┼─────────┤│ 176-3 │ 11332 │ 84 │11332X84=951888 │├─────────┼───────┼────────┼─────────┤│ 176-9 │ 21024 │ 1 │21024X1=21024 │├─────────┼───────┼────────┼─────────┤│ 176-10 │ 27000 │ 87 │27000X87=0000000 │├─────────┼───────┼────────┼─────────┤│ 176-11 │ 5200 │ 235 │5200X235=0000000 │├─────────┼───────┴────────┴─────────┤│ 總 計(元) │0000000+951888+21024+0000000+0000000=0000000 │└─────────┴──────────────────────────┘

裁判案由:拆除違章建築等
裁判日期:2008-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