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2號原 告 頂暢實業股份有限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協同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