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00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林鳳秋律師複 代理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分配合夥利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