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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10號原 告 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等
裁判日期:2008-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