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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65號原 告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丙○○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科茂科技有限公司間確認重整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裁判日期:2008-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