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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61號原 告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丁○○丙○○被 告 第一國際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重整債權性質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伍仟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裁判日期:2008-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