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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73號原 告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

午○○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Fidelity Puritan Trust: FidelityLow-Priced Stock Fund 、甲0000000 00000 0000 0000、麥格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乙00000 00000000 0000000000000 (Europe)、丙○○○、丁○○、己○○○、辛○○、庚○○、壬○○、癸○○、子○○、丑○○、寅○○、辰○○、巳○○、未○○、申○○、酉○○、戌○○、亥○○、天○○、地○○等人間請求確認重整債權不存在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柒拾陸億陸仟貳佰伍

拾萬叁仟壹佰肆拾玖元,應補繳裁判費伍仟壹佰柒拾玖萬肆仟伍佰陸拾陸元。

㈡更正被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日期:2008-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