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07號原 告 薪水居易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公共設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