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64號原 告 丁○○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馬潤明律師被 告 台灣超微質譜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乙○○
9甲○○陳彥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轉讓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㈠丁○○部分:新臺幣(下同)陸佰玖拾捌萬玖仟柒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零貳佰零壹元。㈡丙○○部分:壹佰柒拾玖萬玖仟柒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有關原告請求轉讓股權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明章附表(新臺幣/ 民國):
┌───┬────────┬───────┬──────┐│ │ │ │ ││原 告│持有志聖工業股份│起訴日收盤價格│共 計││ │ │ │ ││ │有限公司股票數額│(即97.05.26)│ ││ │ │ │ │├───┼────────┼───────┼──────┤│ │ │ │ ││丁○○│ 311,065股│ 18.6元│ 5,785,809元││ │ │ │ │├───┼────────┼───────┼──────┤│ │ │ │ ││丙○○│ 91,289股│ 18.6元│ 1,697,975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