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61號原 告 甲○○○
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冬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返還土地徵收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陸仟零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