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08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請求被告乙○○給付委任收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零玖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