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0號原 告 壬○○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子○○、丑○○、庚○○、己○○、寅○○、乙○○、戊○○、丁○○、辛○○、癸○○、丙○○、甲○○間清償委任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叁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