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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4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91號原 告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卯○○訴訟代理人 張廼良律師

李振華律師被 告 庚○○○

乙○○戊○○己○○寅○○子○○丑○○丙○○壬○○癸○○辛○○甲○○辰○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起訴,惟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裁判日期:2008-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