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8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管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伍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