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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2號原 告 丙○○

乙○○被 告 中視新都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所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或請求判決撤銷,核其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而原告得確認及撤銷訴權之依據乃係本於其對於被告所屬社區之區分所有建物之區分所有權而來,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自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裁判日期:2008-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