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4號原 告 甲○○
樓被 告 乙○○
丙○○即惠明獸醫院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元(以執行法院於97年1 月21日送達扣押命令予被告丙○○即惠明獸醫院起計算自97年1 月起至99年11月25日止共計35個月,每月新台幣8,00
0 元之租賃債權總額為新台幣280,000 元(8000×35=28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