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7號原 告 甲○○
6兼法定代理人 丙○○○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
3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