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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親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親字第12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生父死亡後之認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5 月12日下午3 時整,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被繼承人胡劍萍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除被告甲○○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裁判日期:2008-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