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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70號原 告 龍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交證明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1月12日下午2 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裁判案由:移交證明書等
裁判日期:2008-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