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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88號上 訴 人 丙○○被 上訴 人 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拆除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玖萬肆仟貳佰元【計算方式:房屋課稅現值547,100 元×2 =1,094,200 元】,應徵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裁判案由:拆除房屋等
裁判日期:2010-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