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00號原告(反訴被告 丙○○
法定代理人)
庚○○被告(反訴被告) 中國連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法定代理人 乙○○法定代理人 甲○○法定代理人 戊○○反訴原告 丁○○○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複代理人 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丁○○○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被告法定代理人即反訴原告丁○○○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
9 條定有明文。是以提起反訴者,唯本訴之被告始為當事人適格,而被告為公司者,其董事或法定代理人並非被告,並無提起反訴之資格。
二、本件原告以其非被告中國連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及被告中國連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辦理董事變更登記。訴訟中,被告之董事丁○○○對中國連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反訴,聲明求為判決:確認丁○○○與中國連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中國連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辦理董事變更登記。
三、查該反訴原告丁○○○並非本訴之被告,依首揭說明,其提起反訴,應認為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