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23號原 告 科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吳茂榕律師被 告 淡水加州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 月6 日上午9 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