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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3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49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賴芳玉律師

詹順貴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合約書第10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裁判日期:2008-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