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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9號原 告 富祥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之11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律師被 告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常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 月23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裁判日期:2008-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