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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458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458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遠拓企業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被 告 丙○○ 住臺北縣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捌仟伍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遠拓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拓公司)、甲○○、丙○○(下與被告甲○○、遠拓公司合稱被告,分則逕稱姓名、名稱)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遠拓公司於民國91年7 月5 日,為資金週轉需要,欲向伊借款,乃邀同甲○○、丙○○為連帶保證人,約定甲○○、丙○○就遠拓公司於為連帶保證當時(含過去所負尚未清償)及將來對伊所負一切債務,於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範圍內,與遠拓公司連帶對伊負全部清償之責任,並簽立授信契約書2 紙(下合稱系爭授信書)、保證書

1 紙,而分別成立繼續性融資授信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下稱系爭保證契約)。嗣遠拓公司於95年7月25日向伊借款2 筆,金額共計260 萬元,各筆借款金額、利率、期間等詳如附表所示,並簽立借據2 紙(下合稱系爭借據)為證。如借款人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見系爭授信書第5 條第1 款),除按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見系爭借據第5 條)。詎上開借款遠拓公司自97年5 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欠本金共計

118 萬85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約其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系爭契約及系爭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欠款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

1 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授信書、系爭借據、保證書、公司資料查詢、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其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

8 條前段、第273 條第1 項、第23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借款因被告未遵期還款,已視為全部到期,遠拓公司至今尚欠本金118 萬85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甲○○、丙○○為連帶保證人,已如上述,原告自得請求被告連帶返還上開借款。從而,原告訴請被告連帶給付118 萬8537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院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 萬2781元(即裁判費),並諭知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宗勳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借款本金│尚 欠 本 金 │借 款 日│到 期 日│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及 利 率 ││ │ │ │ │ │ │ ├───────┬───────┤│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 │逾期6個月以上 ││ │ │ │ │ │ │ │按原利率10% │按原利率20% │├──┼────┼──────┼────┼────┼──────┼───┼───────┼───────┤│ 1 │ 130萬元│ 59萬4268元│95.07.25│99.07.25│自97.10.01起│7.104%│自97.11.02起至│自98.05.02起至││ │ │ │ │ │至清償日止 │ │98.05.01止 │清償日止 │├──┼────┼──────┼────┼────┼──────┼───┼───────┼───────┤│ 2 │ 130萬元│ 59萬4269元│95.07.25│99.07.25│自97.10.1起 │7.104%│自97.11.22起至│自98.05.02起至││ │ │ │ │ │至清償日止 │ │98.05.01止 │清償日止 │├──┼────┼──────┼────┼────┼──────┼───┼───────┼───────┤│共計│ 260萬元│ 118萬8537元│ │ │ │ │ │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0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