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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4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74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玖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0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