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74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玖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