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8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鍾有中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律師 王世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 月24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于耀文裁判案由:遷讓租賃物等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