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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4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8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鍾有中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律師

王世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 月24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裁判案由:遷讓租賃物等
裁判日期:2009-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