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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4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遷讓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壹仟貳佰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裁判案由:遷讓租賃物等
裁判日期:2009-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