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94號原 告 甲○○
理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
方耀德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謝宜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文書偽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8年7 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施月燿法 官 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游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