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592號原 告 丁○○被 告 庚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乙○○
甲○○己○○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認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條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亦為有限公司所準用,觀諸公司法第113 條規定至明。經查:被告經臺北市政府以民國90 年8月28日府建商字第9006520000號函撤銷公司登記在案,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3頁),是被告應進入清算程序。惟未陳報或選任清算人(本院卷第40頁),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所示之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爰以除原告(原名丙○○)以外之其餘股東乙○○、甲○○、己○○、戊○○○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原名丙○○,非被告之股東、董事,亦未曾於被告公司任職,竟遭不明人士偽造登記為被告之董事,爰訴請確認伊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情。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本院卷第18頁)。
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甲○○、己○○則到庭表示:其等與原告均不認識,亦不知自己為何會列名為被告之股東,其等從未聽過被告公司,亦未曾參與被告公司之業務,恐亦係遭冒名者等語。
四、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須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始為存在(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
316 號判例參照)。經查:㈠原告以原名丙○○經登記為被告之董事,有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在卷為憑,原告既否認其為被告董事,則兩造間究有無董事之委任關係存在即屬不明確,而有使第三人誤認原告仍為被告董事,導致原告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非經判決確認,無以除去,是原告訴請確認其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即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㈡原告主張伊係遭冒用登記為被告董事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693號偵查卷宗全卷(含96年度他字第1337號、96年度發查字第736 號偵查卷宗)查核無訛;再參酌被告之登記股東甲○○、己○○亦表示其等不認識原告,且從不知有被告此一公司,亦係遭冒名登記為股東者等情,堪認原告主張其係遭冒名登記為被告董事一節,當非子虛。
㈢原告既非被告董事,故其訴請確認兩造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即屬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