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22號原 告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丁○○丙○○被 告 今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重整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6 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97年度救字第39號裁定駁回,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215號裁定、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714 號裁定駁回原告抗告,且已於97年11月26日確定,業經本院調取上開訴訟救助事件全卷核閱無訛。
三、原告自上開訴訟救助事件駁回確定後,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玉惠